各区建设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特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77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切实加强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做好防台防汛、高温季节的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业主、物业等相关方的管理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本市辖区内所有交付使用的玻璃幕墙均应按《管理办法》开展排查。
二、排查内容
(一)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重点检查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建立、安全维护主体责任落实、日常检修维护制度建立及执行、维护资金到位情况,设计计算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竣工图及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是否齐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情况以及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二)幕墙质量安全情况。 重点检查开启窗、结构胶、密封胶、密封条、玻璃板块、受力构件等项目的质量安全情况,是否存在私自改装情况,是否发生过坍落、松动等使用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及其他严重危及玻璃幕墙使用安全的情况。
(三)一网统管纳管情况。 重点检查安全维护责任人对“一网统管”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信息系统(云幕墙系统)的账号签收及正确保管、初始密码更改情况,业主和物业联系人等变更后及时线上更新的情况,按时完成线上通知和待办事项的情况,线上上传“上海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排查信息表”、自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以及隐患整改线上反馈的情况。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
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应落实玻璃幕墙日常维护责任。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共有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受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加强对玻璃幕墙的日常检查,防台防汛及严寒高温等特殊季节须增加日常工作巡检频次,并做好巡检台帐。
(二)加强检查检测。
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委托玻璃幕墙原施工企业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相关技术单位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在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1年时,应对玻璃幕墙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每5年应检查一次;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后应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结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应检查一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应每年检查一次。玻璃幕墙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能力的原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玻璃幕墙进行安全性能鉴定。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工程完成后,业主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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